本报记者 郭佳
西宁市一家出售苹果的水果商铺老板刘某,被外省一苹果协会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苹果确实产自苹果协会所属基地,但苹果协会不能剥夺刘某销售未标识商品产地的苹果的权利。证据证明,涉案苹果上标注标识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案起缘由
购进品牌苹果惹上官司
2019年10月底,西宁市城北某经营部老板刘某从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一水果销售商宋某手中购进一批品牌苹果,这批品牌苹果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宋某是从阿克苏温宿县某林果专业合作社购进的苹果,购买苹果所需要的运输协议、运输保险保单、购买包装箱出库单等手续全部齐全。宋某购进苹果后,便在西宁市各地区商铺分销,刘某就是其中一个分销商。
同年11月29日,某苹果协会(以下简称苹果协会)委托高某、王某用80元购买了刘某销售的一箱苹果,还对购买过程及购买的苹果包装箱拍照、录像,同时将取证过程作了公证。两人所购苹果包装箱整体为黑色,箱体上部为较大的红色“冰糖心”字样及苹果图案;箱体正面左上角是较小的黄色“冰糖心”字样,此字样下方为分两排竖写的黄色字样,箱体正面右部主要是一个完整及半个切开的苹果图案,苹果上方为“阿克苏地区冰糖心核心基地出品”字样;箱体一侧上方为较大的“冰糖心”字样,下方为介绍某品牌苹果特点的文字,另一侧上方是同样大小的“阿克苏地区冰糖心”字样,包装箱里层黑色箱盖印有“某彩印包装”字样;箱内苹果上方放置红色宣传彩页一张,主要图案为一个完整及半个切开的苹果,下方为“阿克苏地区AAA级产区冰糖心”及“某冰糖心基地出品”等字样;彩页下整齐摆放苹果,单个苹果包装纸上张贴红色苹果形状小贴纸一张,中间为蓝色“冰糖心”字样。
此后,苹果协会以发现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向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城北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回复,苹果销售商销售的苹果无侵权行为。苹果协会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城北区市场监管局的回复函,认定苹果销售商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并作出处罚。
2020年3月3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苹果销售商销售的某品牌苹果包装箱使用的文字,旨在证明、宣传苹果的产地为阿克苏地区,为商品产地的地名,未使用苹果协会注册的商标,不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苹果协会指定地区的产品。城北区市场监管局的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经销商销售的苹果来自于该地区,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维持,并告知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苹果协会未提起行政诉讼。
对簿公堂
使用“阿克苏苹果”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时隔一个月,苹果协会一纸诉状将刘某起诉至法庭。原告诉称,刘某销售的苹果侵犯了苹果协会的商标专用权,苹果协会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020年6月1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我购买的苹果均来自阿克苏地区的温宿县某林果专业合作社。我从宋某手中购买的苹果,有运输保险保单中的货物名称、货车号码、时间、起运地、目的地等内容与运输协议,包装箱出库单中的生产厂家为‘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与宋某销售的苹果包装箱里层箱盖印刷的字样可以相互印证,也有位于阿克苏地区的专业合作社出具的产地证明和销售委托书。”
庭审时,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销售商宋某认可刘某销售的苹果是由其供应,且都是来自阿克苏地区,但不是苹果协会会员的苹果。包装上使用了阿克苏冰糖心苹果的名称,与苹果协会的商标图形不一致,证明商标不仅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更重要的是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个产品和服务所具有的特有品质。阿克苏地区的苹果如果使用某种证明商标,代表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可苹果达到了某种质量标准,但绝不代表苹果协会垄断了“阿克苏苹果”这个名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中含有地名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苹果协会无权禁止阿克苏地区其他苹果经营者使用“阿克苏”这个地理名称。
原告认为,林果专业合作社无权授权刘某销售苹果,委托书是为逃避责任事后串通制作,应提交购销合同;不认可运输协议及保单的真实性;购买包装箱的出库单属实,但与本案无关;果农出具的产地证明无效,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
此后,苹果协会提出请求,请刘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苹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苹果协会认为,“阿克苏苹果”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阿克苏苹果”相关标识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并且与苹果协会紧密相关, 苹果协会享有此证明商标的相关权利,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为提高“阿克苏苹果”生产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树立“阿克苏苹果”产品形象,保护“阿克苏苹果”品牌。“阿克苏苹果”的特定品质和声誉是由其种植地域独特的自然因素决定的。阿克苏苹果来源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气候优势,以及严格的种植管理标准,产地覆盖阿克苏地区所辖行政区域。因近年来市场上大量存在假冒阿克苏苹果,为维护和提升“阿克苏苹果”品牌, 苹果协会制定了相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其品质严格把控,并荣获多项殊荣,在水果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刘某未经苹果协会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阿克苏苹果”标识误导消费者,并在销售时突出以“阿克苏苹果”宣传,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法槌落定
驳回苹果协会诉讼请求
刘某销售的苹果是否侵害了苹果协会的商标专用权?苹果协会提起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西宁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所以侵权人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没有限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选择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方式,同时也没有限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无果后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所以苹果协会申请行政复议后未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选择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涉案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识,即证明苹果原产地为阿克苏地区,且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阿克苏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识,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苹果商品具有管理规则所规定的特定品质。刘某虽然没有向苹果协会提出使用涉案商标的要求,但如果其销售的苹果确实产自阿克苏地区,则苹果协会不能剥夺其销售的苹果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来标识商品产地的权利。同时,刘某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标识与涉案商标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包含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且刘某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以突出方式标注,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苹果系原产于阿克苏地区的苹果,故如果涉案商品并非原产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则有权禁止刘某使用描述商品产地的“阿克苏苹果”“阿克苏”文字。
刘某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对于涉案商品是否产自阿克苏地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苹果原产地为阿克苏地区,其涉案的商品上标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标识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苹果协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苹果协会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