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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遭遇电诈致公司财产受损

法院判其依约担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3 15:53:17 来源:

本报记者 陈文雯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类型,发案率极高,犯罪嫌疑人在冒充公司领导实施犯罪时,公司财务人员往往是首选目标,公司财务人员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致使公司财产受到损失,财务人员是否承担责任?德信公司出纳小明就面临这样的情况,他因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致使公司损失32.4万元,公司一纸诉状将小明告上法庭……

案起缘由 

公司财产受损起纷争

2019年4月1日,小明入职德信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双方签订了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试用期协议书》。2019年6月25日,德信公司总经理张某及会计因工作需要出差,此前张某授权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其出差期间的公司日常事务,会计也三令五申向财务部门人员交代大额资金不得出账,其他账目必须核对清楚后按财务规程办理。

当日9时许,小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在犯罪嫌疑人添加其QQ、冒充领导向其发出汇款指示后,小明既未理睬同事的提醒,也未及时通过直接有效的方式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核实,而是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个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将公司资金32.4万元转给户名为“杨东东”的个人账户。发现被骗后,小明和德信公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此款项至今仍未追回,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将小明起诉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试用期内是否担责

庭审中,双方发生了激烈争论。德信公司诉称,小明是公司试用期员工,担任公司出纳一职。2019年6月25日,公司总经理张某和会计因工作需要出差,此前张某授权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其出差期间的公司日常事务,会计也三令五申向财务部门人员交待大额资金不得出账,其他账目必须核对清楚后按财务规程办理,但是小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不顾同事提醒,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未向副总经理汇报审批,未核实对方身份及转账原因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资金32.4万元转到了名为“杨东东”的个人账户,导致钱款无法追回,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小明赔偿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2.4万元。

小明不认同公司的诉求,他辩称:“我确实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名为‘杨东东’的个人账户转账32.4万元,但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且原告德信公司的诉求是返还原物纠纷,但是我并没有占有德信公司财物的情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我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截至目前还未侦破。原告在公安机关还未破案未追回涉案钱款的情况下,起诉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无法返还被骗财物。况且在我入职时,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追偿的约定,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岗前培训。在工作中,我曾有管理人员通过微信授权后转账的先例,故公司也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法槌落定

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城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小明对原告德信公司因被诈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小明在犯罪嫌疑人添加其QQ、冒充领导向其发出汇款指示后,既未理睬同事的提醒,也未及时通过直接有效的方式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核实,且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他人个人账户大额汇款的行为,法院认为构成重大过失,小明应当对原告德信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试用期协议书》第7条约定:“试用期间,乙方(被告小明)严重违反甲方(原告德信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因泄露商业秘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给甲方造成利益损失,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应依约履行。

其次,原告德信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出纳、稽核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用人单位不得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本案中,原告德信公司在招聘被告小明时未要求其出示或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告小明属无证从事财务工作,对此原告德信公司与被告小明均存在一定过错。另原告德信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已向被告小明公示告知《德信公司财务制度》的证据,且公司的日常工作中存在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安排转账事宜的情况,无严格审批手续,缺乏监督制约,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均存在漏洞,故原告德信公司应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被告小明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工作收入,原告德信公司与被告小明的过错程度、损失承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城西区法院酌定被告小明赔偿原告德信公司30%的经济损失为宜,即97200元。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城西区法院判决被告小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德信公司经济损失97200元。

(文中所涉公司名称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此案主审法官王大庆表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信息安全焦点问题,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不泄露个人信息,特别要注意冒充公检法、邮政、银行等部门的来电及国际来电,最重要的是在涉及转账时一定要立即停止,核实对方身份。财务人员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首选目标,更要提高警惕,在处理财务事宜时一定要与上级领导核实情况后再行转账,以免给自己和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杨琳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