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秉琛
工作中,身体不适的张雷向领导请假称要去医院就医,最后却猝死家中。医护人员对张雷现场急救时,他的医保卡从衬衣口袋中掉落。
后家属为张雷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未予认定。今年11月2日,张雷家属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张雷衬衣口袋里的医保卡能否成为工伤认定的转折点?法院会支持张雷家属的诉求吗?
案起缘由:
请假称就医 却猝死家中
今年2月20日,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中心学校教师张雷接到学校让他提前上班准备开学工作的通知。
提前上班的张雷任劳任怨,他的辛劳同事们全都看在眼里。3月11日,张雷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向校长请假称要去医院看病后,自行驾车回了家。当日17时左右,副校长王宝两次致电张雷,均无人接听,就找到张雷的亲戚一起前往张雷家。众人打开门走进去后发现张雷坐在卫生间马桶上,身体侧翻靠在洗脸池。王宝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和在场人员将张雷抬到客厅实施急救期间,他的医保卡从衬衣口袋中掉落。后张雷被送往民和县人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去世。
得知丈夫离世的消息后,身在外地的妻子刘清华立即赶回家中。4月27日,处理完丈夫张雷的后事,刘清华向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张雷的工伤认定申请。6月11日,海东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清华不服,于7月26日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29日,省人社厅作出维持海东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11月2日,在咨询律师后,刘清华将海东市人社局、省人社厅诉至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对簿公堂:
发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哒!”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回荡在庭审现场。今年12月4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刘清华诉称,张雷接到学校通知后,提前到校准备开学工作,直到事发当日,已连续上班20日。《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张雷发病时属于工作时间,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由于突发疾病导致身体不适后请假就医,在回家取医保卡期间病情突然加重,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可见张雷发病至回家的症状表现、病情发展、最终死亡之间,在时间上具有紧凑性和连贯性,能够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且也属于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形。为此,海东市人社局与省人社厅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刘清华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海东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各自作出的行政决定。同时,判令海东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海东市人社局辩称,事发当日,张雷因身体不适向校长请假后自行驾车离开学校前往家中。17时40分左右,被亲戚及同事发现倒在家中,且意识丧失,瞳孔散大,心跳呼吸停止,经送医院抢救30分钟后仍无心跳呼吸,宣布临床死亡。张雷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死亡地点在自己家中,也并非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故张雷属于意外身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此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具有同时性、连贯性。为此,海东市人社局不能认定张雷的死亡为工伤。
省人社厅辩称,收到刘清华的申诉后,省人社厅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了解到,张雷因身体不适向校长以看病为由请假离校后,自行驾车回到家中,后被亲戚、同事发现猝死家中,他是在工作时间发病的,但并非在工作岗位也非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上述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省人社厅认定海东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依据客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准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某中心学校表示,张雷早在离世前一天,就感到身体严重不适,但在事发当日仍坚持上班,因此张雷理应是在工作地点发病。张雷工作认真敬业,因过度劳累引发的疾病身亡,故海东市人社局称张雷是在3月11日发病的,这不是事实。张雷病亡当日,大家将他从卫生间抬到客厅施救时,他的医保卡从衬衣口袋中掉落,说明他是在回家取医保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此,法院应当撤销海东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各自作出的决定。
法槌落定:
死者情形符合工伤认定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视同工伤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一)项的复函》规定,应当严格按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个案具体情形不同,确有一定的复杂性。
张雷的特殊情形在于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病后,没有径直前往医院,从证据来看,他是先回家去取医保卡后未来得及前往医院救治而死亡的。从此情形判断,因张雷未与家人同住,他在回家取医保卡的过程中昏倒,而身边无人及时救助导致其发生死亡的不幸后果,致使张雷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回家取医保卡准备前往就医、抢救的持续状态在取医保卡阶段被中断。从中可以看出,张雷未能前往医院,并非是他本人主观意愿,应当视为张雷在前往医院救治的过程中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视同工伤的规定,与人社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一)项的复函》的规定并不矛盾。海东市人社局主张张雷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忽视了张雷的发病时间是在学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而非回家之后才发病的事实。省人社厅虽认定了张雷在工作时间内发病,但未考虑张雷回家取医保卡的行为与准备前往医院就医之间存在的合理性和连贯性。因此,海东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12月10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海东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各自作出的决定,责令海东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海东市人社局、省人社厅表示均不上诉。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