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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09 08:58:06 来源:

记者 雷洁

女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就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在一起生活两年育有一女儿后,两人因琐事闹起了“离婚”……

案起缘由:

“结婚”两年后闹“离婚”

2018年2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马超(化名)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了小馨(化名),两人一见钟情,几次交流下来,感情迅速升温,很快两人便谈婚论嫁。此时的小馨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但两人都觉得找到了彼此相守一生的人,整天形影不离,双方父母看到两人情意绵绵,就开始张罗两人的婚事。

提亲、订婚、举办婚礼……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马超和小馨在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协商约定,马超家给小馨父母15.5万元作为彩礼,提亲时再给5000元礼钱。

马超和小馨开始一起生活时过得还不错,同年生育了女儿。可好景不长,孩子出生后不久,两人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矛盾越来越深。今年4月,两人的矛盾升级甚至动起了手,最后闹到了派出所,此后小馨便搬回娘家居住。两人都觉得这段“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便于7月协商后解除了“婚姻”关系,女儿跟随马超生活,抚育费由马超自理。

“离婚”后的马超要求小馨家返还彩礼以及首饰等共计15余万元,遭到了小馨及父母的拒绝,马超就将小馨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

是否返还彩礼成焦点

今年11月11日,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马超诉称,当初为了结婚,父母向亲朋好友借钱,东拼西凑才拿出十多万元彩礼钱,这给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增添了更沉重的负担,但“结婚”才两年小馨就不愿意在一起生活,之前送的彩礼应当返还。

被告小馨辩称,她和马超在一起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马超还对她动了手,因忍受不了家暴,她才回娘家居住的。她与马超虽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两年时间,且在同居期间为马超生育一女儿,尽到一名妻子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且她不是故意“悔婚”,是双方都觉得“婚姻”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才决定分开的,现在马超要求返还彩礼实在不应该。

对于小馨的说法,马超称,他和小馨之间只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并没有家暴,小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遭受了家暴,且他和小馨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亦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请求返还彩礼是于法有据。

马超还称,他多次劝说小馨回家,但小馨一直待在娘家不愿回去,这才导致两人不得不分开。原本两人就没有领取结婚证,如今“婚姻”不能继续,他还要抚养女儿,生活比较艰苦,小馨家更应返还彩礼。

对此,小馨表示,两人未领取结婚证是因当时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两人共同生活了两年有余,自己还为马超育有一女儿。且当初收取的彩礼用在了女方陪嫁、置办酒席、购置衣物和首饰等,故不应该返还。

法槌落定:

依法判决返还部分财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彩礼是否应返还,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会有财物往来。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以将来与对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为附加条件,并非单纯的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若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成立时,一方应将按风俗所接受的彩礼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告马超基于婚约关系的存在,为了达成与被告小馨结婚的目的,按照民间习俗给付被告小馨彩礼并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但两人未领取结婚证,产生纠纷要求返还彩礼应当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原告与被告同居之前缺乏充分了解,同居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动手,被告以此为由回娘家居住,双方共同生活较为短暂。现在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双方同居致女方怀孕生育一女儿,法院仅支持返还部分彩礼。马超与小馨虽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举办民俗婚礼过程中必然产生一定花销,同时考虑到被告小馨同居生活怀孕生育一女儿的具体情况及被告父母返礼的行为并添置陪嫁物品的情况,法院酌定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9条第1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小馨及其父母返还原告马超彩礼5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超和小馨及其父母均不服,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马超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全额返还彩礼,且此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小馨及其父母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且此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今年11月13日,海西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手记

结婚证为婚姻上好“保险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男女由于未到法庭结婚年龄等其他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就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属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出现一方悔婚要求退还彩礼等问题时,就无法有效地均衡两人之间的财产分配等问题,自己的权利就难以得到维护。因此,结婚时一定要及时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为自己的婚姻上好“保险锁”。


(编辑:杨琳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