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小娟
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蔬菜种植户欧小光,委托种苗培育户罗义培育10万株辣椒苗。按欧小光的计划,等种植的辣椒冬季上市,收入肯定增加不少。可没想到的是,罗义提供的辣椒苗成活率不高,而且数量也不够,致欧小光损失惨重。欧小光找到罗义要求赔偿,双方几经协商无果,欧小光一纸诉状将罗义告上了法庭……
案起缘由:
辣椒苗成活率低起纷争
欧小光在大通县承包了30个温室大棚,种植各类蔬菜出售。2019年10月,欧小光找到种苗培育户罗义,让罗义帮自己培育辣椒苗。两人经商议,口头达成协议,约定由欧小光提供12万粒辣椒种子,由罗义种植培育10万株辣椒苗供应给欧小光。达成协议后,欧小光购买了辣椒种子,提供给罗义并向其支付了2.9万元育苗费。
之后,罗义先后向欧小光提供辣椒苗63630株。谁知,欧小光种植辣椒苗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成活率不高,而且罗义提供的辣椒苗数量远远达不到欧小光要求的10万株。心急如焚的欧小光多次联系罗义,却遭到对方的推诿和搪塞。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欧小光将罗义起诉至大通县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辣椒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在法庭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欧小光诉称:“因罗义提供的辣椒苗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本人经济受损,对此罗义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罗义辩称:“我确实与欧小光达成了培育辣椒苗的协议,但双方对辣椒种子的质量及辣椒苗的成活率等均未作约定,而且欧小光无法证明是我提供的辣椒苗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
大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欧小光主张因罗义提供的辣椒苗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经济受损,但欧小光提供的证据无法客观证明两人之间就培育的辣椒苗质量等有明确的约定,以及罗义提供的辣椒苗存在质量问题,且欧小光对自己主张的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欧小光要求罗义赔偿直接损失31万余元、间接损失2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欧小光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欧小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今年7月,欧小光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西宁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欧小光变更了诉求,不再主张间接损失,仅主张直接损失31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供了予以佐证的相关证据,包括:一张通话录音光盘,内容为今年6月12日两人就辣椒苗赔偿问题的通话记录;由于大通县没有专业农业鉴定机构,欧小光邀请3名农业专家前往大棚查看、调查后出具专家证人证言1份,证明罗义提供的辣椒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大通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执法检查卷宗材料1份。欧小光向法庭提供上述证据证明罗义提供的辣椒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欧小光还向法庭提交了购买辣椒种子、地膜肥料等物资的凭证,证明因罗义违约造成各项直接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庭审中,欧小光诉称:“我交付给罗义的辣椒种子质量合格,否则不会生长出辣椒苗。我向罗义交付了12万粒辣椒种子,让他培育10万株辣椒苗,这是按照当地种植惯例默许了80%出芽率和成活率。”关于间接损失,欧小光指出大棚前期投入较高,按照亩产1万斤辣椒计算,由于出苗率不高的原因,30个大棚的收益相差5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是其购买辣椒种子的价款、人工工资、租赁合同等多项支出。
罗义也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他认为欧小光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提交法庭的通话录音不排除偷录的可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鉴定报告和执法卷宗材料、专家证言非正规机构出具不符合程序。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自己交付了6万多株辣椒苗,欧小光给自己转了培育费也属实,但属于培育辣椒苗相应的费用,培育辣椒苗本身就具有死亡率,欧小光作为蔬菜种植户对此明知,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槌落定:
赔偿直接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西宁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相关光盘内容和证人证言无法证实辣椒苗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鉴定报告无鉴定机构落款和全部鉴定人签字,不符合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要件,无法证明欧小光受损的辣椒苗系罗义代为培育的辣椒苗质量不合格导致,亦无法证实培育的辣椒苗无法存活是导致欧小光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欧小光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辣椒苗不合格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欧小光支付的辣椒苗培育费2.9万元,而欧小光提交的销货凭证、人工工资明细、租赁合同旨在说明为种植辣椒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因辣椒未种植成功导致前期准备全部损失,但辣椒未种植成功并无证据证实是由于罗义提供的辣椒苗不合格造成。欧小光与罗义虽就培育辣椒苗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就培育的辣椒苗质量等问题并无明确的约定,对于具体的违约条款和造成损失后的责任承担也并无明确约定。现无直接证据证明辣椒苗死亡系罗义培育不当造成,故欧小光要求罗义赔偿其直接损失的诉求不能成立。
10月12日,西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