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佳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的向外扩张,让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看到了“商机”:你出钱我出地在城市周边农村合作建房后获取拆迁收益。张卫强与张建就形成了这样的利益关系,后双方产生纠纷闹上法庭。今年8月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起缘由:
投资建房引发纠纷
“盖疯了!盖疯了。”一夜之间,村里新建房屋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家住西宁市城中区的张卫强,看到周边村庄的村民在疯狂地建房屋,便有了和别人合作建房获取拆迁收益的想法。张卫强与妻子商议后觉得此事可行,并付诸行动。
2015年,张卫强夫妻四处打听哪有宅基地、哪里可以合作建房,最终在城中区某村张建的口中得知,他们村里有闲置的宅基地,经过一番商议,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张卫强夫妻负责投资,张建负责在村里找地方和建房,待所建房屋被拆迁后双方分配拆迁收益。
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1月6日,张卫强分8次将资金交给张建,直到最后一笔资金到位,张建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现金共计140万元。
付了资金后,张卫强提出查验房屋施工情况,未得到张建同意,在他几次推托后,张卫强觉得不对劲,便自行前往,却没找到建设的房屋。多次催问后,张建才告知张卫强并未投资修建房屋,钱已挪作他用了,自己手头上没钱无法还给张卫强。为要回自己的钱,张卫强夫妻将张建诉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张建辩称此案不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其按张卫强夫妻要求委托他人完成了投资建房,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委托合同纠纷另行解决。
今年3月27日,城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卫强、被告张建口头协商的“由原告负责出资,被告负责建房,待房屋建成被拆迁后双方分配拆迁收益”内容,因双方合作建房为获取拆迁收益的目的非法,口头达成的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原告、被告的口头协议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收取的14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4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卫强夫妻140万元。
对簿公堂:
到底是合作还是委托
一审宣判后,张建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8日,西宁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张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他和张卫强的合作建房关系无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卫强委托张建寻找有宅基地的村民,张卫强投资建房,张建找到村民后用张卫强提供的资金安排完成建房事宜。张卫强与村民小刚、小军可能存在合作建房法律关系。张卫强投资建房事宜只是委托张建找人完成,张建在投资建房事宜中无出资,未约定分红,也未约定承担投资风险,故双方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一审将委托关系认定为合作建房关系是错误的。
一审提交的合作建房协议书、证人证言、修建房屋的面积计算单、投资建成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据,均证实张卫强夫妻的投资款已通过投资建房行为物化为房屋,现该房屋真实存在,并且由小刚、小军居住和管理,一审对此事实认定不清。投资款已经物化为房屋,至于该房屋会不会拆迁,属于张卫强夫妻投资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张建返还张卫强夫妻全部投资款缺乏事实根据。
从委托合同而言,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对于本村村民之间,在相关征收公告未下达前,共同出资建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效力规定。对于建房手续是否齐全,能否办理房产证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确定的,在行政机构没有确认相关行为违法前,不应擅自认为本案所涉委托事宜违法并无效。
依据一审查明事实,张建取得的投资款已建成房屋,投资款无法返还,在投资的建房没有被拆迁前,该房屋正在被他人正常居住,也没有财产损失,不存在按过错责任承担责任问题。另外,从委托关系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委托合同性质,张建完全依据张卫强的真实意思表示完成委托行为,张建对此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卫强夫妻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卫强夫妻辩称,双方之间不是委托合同关系,是投资合作关系,给张建承诺了报酬,双方之间是有利益关系的。张建提交的建房合同是案外人与小刚、小军签订的,与他们夫妻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而张建称140万元已物化为房屋,张卫强夫妻的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基于此理由张建占有140万元也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槌落定:
二审维持原判
8月5日,西宁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审理查明及张建收取建房投资款的事实,应认定双方系合作建房关系。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张建与张卫强夫妻之间合作建房的目的是获取拆迁安置补偿款,合同目的非法,故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无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