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秉琛
一条短信竟成了张红与杨彪夫妻的诀别,张红下班途中溺水身亡,杨彪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起缘由
妻子下班途中溺水身亡
张红是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一名职工。2018年12月27日,张红下班后,发短信告诉丈夫杨彪,自己要与同事聚餐,之后杨彪便与张红失去了联系。12月30日,杨彪接到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让他辨认尸体的通知,经杨彪辨认死者正是妻子张红。
2019年1月29日,经城东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红系生前溺水死亡。7月13日,杨彪向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张红的意外死亡情况说明。7月26日,西宁市人社局受理后调查核实。最终,认定张红的死亡不属工伤认定范围。
9月2日,西宁市人社局以张红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向杨彪送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彪认为与事实不符,决定为妻子讨一个说法。今年2月26日,杨彪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簿公堂
溺水身亡能否视同工伤
4月23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杨彪诉称:“张红于2018年5月3日,应聘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担任财务一职。12月27日,张红向我发短信称下班后要和同事去吃饭,之后失联。12月30日,得知张红在下班回家途中,不慎落入河中溺水而亡。2019年7月,我向西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西宁市人社局在未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以张红受到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或视同因公死亡’的行政行为,于9月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我对此不予认可,请求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撤销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同时,杨彪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红意外死亡情况说明,拟证明西宁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
西宁市人社局辩称,在受理杨彪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西宁市人社局查证的基本事实是,杨彪的妻子张红在2018年12月27日下班后失联,12月30日她的遗体在河中被人发现。2019年1月29日,张红的死被公安机关鉴定为系生前溺水死亡。但张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均不在岗,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她的溺水身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
而且,西宁市人社局在认定调查过程中充分赋予杨彪及张红所在公司举证的权利,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并向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从而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是否举行听证会并非为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必要程序,所以杨彪的诉求无法律依据。综上,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请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驳回杨彪的诉求。同时,西宁市人社局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并且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槌落定
不符合认定条件驳回诉求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西宁市人社局作为本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死者张红的遗体发现地在河中,其死亡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公安机关未能确定。杨彪在庭审中陈述张红在失联当天向其发短信称下班后要和同事去吃饭,之后失联。
审理查明,张红下班后沿合理路线回家途中并不会路经该河附近,因此可以认定张红下班后并未在合理时间按合理路线回家。况且张红死亡原因也并非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以,张红溺水身亡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认定工伤的情形。而且张红发生事故的情形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所以,西宁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今年6月10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驳回杨彪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上下班途中应把握“三要素”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管宁表示,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工伤,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这“三要素”。造成张红下班后溺水身亡的地点,不属于张红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而且根据短信,张红下班是与同事聚餐,因此可以认定张红下班后并未在合理时间按合理路线回家。故张红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上述规定,张红的死同样无法视同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有着严格的限定,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才可以认定工伤,本案中,若张红的溺水身亡原因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不能认定工伤,所以杨彪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