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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补偿费到底归谁?

作者:杨琳玥 发布时间:2020-07-15 17:13:36 来源:

张宁租下同村胡荣的一块耕地栽种树苗,但双方未约定合同期届满后苗木的归属问题。租赁期限届满后,政府征收了这块耕地,胡荣却获得苗木补偿费用。张宁对此产生了异议,将胡荣告上了法庭。

案起缘由

苗木补偿费归属问题起纠纷

2012年11月26日,西宁市城北区某村村民张宁和胡荣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张宁租赁胡荣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某村0.085公顷耕地用于苗木培育,租赁期限5年,即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土地租赁费每年每0.067公顷1600元,逐年递增100元。合同签订后,张宁、胡荣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履行期限结束后,因二人对租赁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宁拒绝续约。

2019年10月9日,这块耕地被政府部门征收,胡荣获得苗木赔偿费96390元。张宁认为,这块土地上的苗木是自己所种,苗木补偿费用应该归自己所有。于是,他将胡荣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

合同期满,租赁者是否还享有补偿费?

2019年11月18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张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胡荣支付0.085公顷耕地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96390元。

胡荣辩称:“张宁虽然是合同签订人,但实际支付租金、栽种苗木的人是他的哥哥张伟和他的姐姐张丽。而且我与张宁从2018年1月1日起已经结束租赁关系,他和我争苗木补偿费的时间是2019年9月,租赁期限已经结束了,张宁无权主张苗木补偿费,所以他不应该享有补偿费。”

庭审时,胡荣还强调:“我获得的苗木补偿费是政府部门依据耕地种的苗木丁香补偿的,张宁在我的耕地上栽种的是杏树,苗木补偿费跟他没有关系。”同时,胡荣申请证人大江等3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征地时这块土地上栽种的苗木是杏树。

但张宁辩称:“我不认可证人说的话,证人跟我存在土地租赁关系,有利害冲突,而且部分证言与国家征收补偿的书证是矛盾的,我怀疑证言的真实性,证人要证明内容也与本案无关。”

法槌落定

苗木补偿费应归实际投入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庭审中,被告胡荣自认其耕地里的苗木均为原告张宁栽种,自己并未栽种,因此,原告在租赁的耕地上栽种的是否为丁香不影响法院对苗木补偿费归属的认定。

西宁市城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承办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本案中,被告胡荣自认耕地上苗木为原告张宁栽种,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苗木的归属,故苗木补偿费应归张宁所有,对张宁主张胡荣耕地上的苗木补偿款96390元归其所有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征地部门发放补偿款的前提是胡荣耕地上有苗木,而该苗木确系张宁栽种,张宁有权获得苗木补偿费。征地部门参照各种数据发放补偿系其权力,不能作为剥夺张宁获取苗木补偿费的理由。双方未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苗木的归属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苗木补偿费应归实际投入人即张宁所有。张宁为合同签订人,亦是苗木的栽种和实际投入人,其兄姐只是具体经办人,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责任主体与具体经办人不一致的情形,不影响张宁的主体资格,因此对胡荣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2019年12月26日,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胡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张宁苗木补偿费96390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祁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