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外阳光明媚,在家闲来无事的张南临时起意打电话约妹妹张艳一家出城自驾游,一家人游玩后开心归来,却在返程途中发生了意外……
案起缘由
幼女死亡且同车人受伤
一直忙于工作的张南,终于可以在家休息一周陪陪妻子和女儿了。2018年10月22日,阳光明媚,是一个难得的好天气。张南带着妻儿、约上妹妹张艳妹夫刘小源出游。下午4点多,一家人乘坐张南驾驶的车驶出了西宁市区。晚上7点,结束游玩返程。途中驾车行驶至某高速匝道入口处时,与相向而行的阿飞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车内家人不同程度受伤,张南的女儿小雨于2019年1月医治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认定书认定,张南与阿飞负同等责任。阿飞系某公司在职员工,驾车时正在履行职务,其驾驶的车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期限内。张南等4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阿飞及其所属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
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及赔偿份额为争议焦点
去年11月4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张艳、刘小源夫妇诉称:“希望法院判令半挂车司机阿飞及其所在公司赔付原告二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和误工费等98103.6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张南、齐娜夫妇诉称:“半挂车司机阿飞及其所在公司应赔付原告二人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和护理费等196289.4元,女儿小雨的死亡,给原告二人造成了沉重的打击,还应赔付小雨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415343元,以上共计611632.4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
被告阿飞及其公司共同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南与阿飞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要求我方按70%承担责任无据可依,诉讼费应按胜败诉比例负担,4名原告的经济损失也应该以证据为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应按此次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我方不承担诉讼费且4名原告的经济损失我方主张以证据为准。”
为支持诉求,张南等4名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住院医疗费清单、陪护证明、误工鉴定意见书及收入明细等,拟证明住院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告张南、齐娜夫妇还提交了女儿的医疗费发票及死亡证明,拟证明女儿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法槌落定
被告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法院依据张南等4名原告提供的证据,按照医疗费票据及青海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西宁市护理人员指导价位平均值和银行工资流水等确认4名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分别为:张艳98814.4元;刘小源2442.22元(因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不存在误工费);齐娜27113.2元;张南185147.93元;小雨的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636315.8元。对4名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根据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的材料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张南和被告阿飞驾驶车相向而行时,双方均存在超越中心单实线,占用对方车道行驶的行为,两人行为共同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阿飞虽确有超速,但其超速非常轻微,对造成此次事故的影响不大,不能因此减轻原告张南越道行驶的责任。故法院认定,原告张南与被告阿飞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而对于张南等4名原告的经济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问题,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名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2条规定,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综上,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张南等4名原告医疗费项下和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数额分别为:张艳9662元;刘小源149元,两人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数额为零;齐娜2544元;张南20489元;小雨的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87156元。
《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三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三险范围内赔偿张南等4名原告的损失为张艳44576.2元;刘小源1146.61元;齐娜12284.51元;张南82329.47元;小雨的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274579.54元,以上赔偿损失之和为414916.15元,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商三险保险金额内,可足额赔偿,被告阿飞及其公司不在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某公司之前给付原告张南、齐娜夫妇关于其女儿小雨的丧葬费34000元,应予以扣减,应从274579.54元中扣减34000元,实为240579.54元。
法院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艳54238.02元;刘小源1295.61元;齐娜14828.51元;张南102818.47元;小雨的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327735.54元(扣除丧葬款34000)。二、驳回原告张艳、刘小源、张南、齐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4名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部分由被告某公司负担部分由原告负担。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