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王刚出差意外猝死,妻子张红在给丈夫处理完后事后,为给意外死亡的丈夫讨回一个公道,她向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案起缘由
丈夫出差意外猝死不认定工伤
王刚是青海省公路局一名司机。去年 5 月 22 日 11 时许,王刚与同事大伟受单位委派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冷湖镇出发前往茫崖市内运送 LTC 沥青再生养护剂。下午 16 时,两人抵达目的地,将车上的货物卸下后,吃了晚饭入住在茫崖市某宾馆内。
夜晚,大伟发现王刚处于休克状态,他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采取了紧急措施,对王刚做了心肺复苏,随后将王刚送往茫崖市人民医院抢救。次日,医生宣布王刚死亡。年仅 50 岁的王刚离开了人世,茫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鉴定与茫崖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确定王刚为心血管病猝死。
事故发生后,王刚所在单位向上级机关报送了对王刚工伤死亡认定情况说明。去年12月18日,妻子张红向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丈夫王刚工伤认定申请。今年1月20日,西宁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4 月 15 日,张红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薄公堂
猝死的时间地点是否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6月4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西宁市人社局辩称,王刚所在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材料反映了工伤认定的基本事实,证实了王刚在因公外出期间,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晚餐前结束了当天的工作,不再履行工作职责或从事与工作相关活动。在宾馆休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故王刚的死亡原因为突发疾病导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死亡的情形在15条第1款作出规定,前提必须是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所以,王刚突发疾病的时间节点属于晚间休息时间,并未从事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应当理解为不在工作岗位。因此,认定视同工伤死亡无法律依据。同时,西宁市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便函、死亡事故情况说明等共计7项证明。
原告张红认为,丈夫王刚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的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和第 15 条第 1 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丈夫王刚在因工外出期间并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西宁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王刚伤亡为工伤。
法槌落定
休息期间亦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应当予以认定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所涉及的情形是王刚受单位委派前往茫崖市内运送 LTC 沥青再生养护剂,抵达茫崖市后卸货,晚饭后入住在茫崖市某宾馆休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故疾病发作时间及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因公出差属于特殊工作,其性质与在单位内工作具有一定的区别,因公出差的目的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期间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就本案而言,王刚的职业是一名驾驶人,而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茫崖市距离近 300 公里,路途较远,无法当日返回,结合王刚的工作性质,入住宾馆休息是其正常生理需求,其休息期间亦因视为是工作时间的延续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故王刚在宾馆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适用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6月5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第 2 项的规定,撤销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此案目前处于上诉期。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占财
我国工伤保险立法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第 1 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以上这三种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界定,王刚出差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期间的时间王刚不能自由支配,实际是由单位来支配,因此“出差期间”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形。王刚受单位委派出差期间,其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不可分,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也有一定的延展性,不宜不分实际情况,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白天上下班的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为仅在卸货路段。王刚因工外出入住茫崖市某宾馆休息期间亦因视为是 工 作 时 间 的 延 续 和 工 作 岗 位 的 延伸。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的伤害。同时,王刚的死亡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 16 条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故王刚出差期间意外猝死应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