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17 岁的刘刚(化名)触犯了法律。案发后,刘刚一直逃窜在外,他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直到2018 年11 月20 日在甘肃省敦煌市被抓获。犯罪时刘刚未满18 周岁,但因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如何量刑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 。
最终 ,此案经法律援助,由一审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为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起缘由
谋财害命潜逃多年
1993 年,刘刚一伙听闻从外地来了两名生意人,便打起了他们生意资金的主意。
5月初的一天,17岁的刘刚伙同其他5人以卖枪为由,将两名生意人骗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一工厂附近,持枪、刀等工具共同杀害了两人,并将两人的头和尸体分别掩埋。在其中一人身上搜出 5 万元现金后,几人共同分赃。
12 月 31 日,刘刚伙同其他两人在格尔木市一市场搭乘了一辆出租车,行驶过程中,一名同伙手持自制小口径手枪强迫司机停车。车一停,刘刚就用刀在司机头部猛砍一刀,两名同伙下车强行将司机往车外拉,刘刚在车内用刀朝司机颈、手腕等部位乱砍,司机趁被拉下车时逃跑,3人追上前用刀、匕首朝其头、颈、腰等部位乱捅,当场将其杀害。3 人从被害的司机身上和车内搜得现金 200 元,共同分赃挥霍。
作案后,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接受法律的制裁。而刘刚逃窜至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8 年 11 月20日,刘刚在甘肃省敦煌市被警方抓获。
对簿公堂
否认抢劫杀人提出无罪辩护
海西州人民检察院于去年 2 月 15 日向海西州中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诉,指控被告人刘刚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同年 8 月 19 日,海西州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海 西 州 检 察 院 指 控 ,1993 年 5 月 6 日,被告人刘刚伙同他人在格尔木市一工厂附近将两 名生意人杀害,又将他们的头和尸体分别掩埋,从其中一人身上搜出5万元现金后,几人共同分赃。同年12月31 日,刘刚伙同其他两人共同杀害一名出租车司机,并从被害人身上和车内搜得现金200元,后共同分赃挥霍。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刚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暴力抢劫财物,残忍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2条、150 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海西州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刘刚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刚并非是 1993 年参与抢劫杀人的刘刚,否认参与抢劫杀人,认为案件指控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告人刘刚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对被告人刘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在劫取他人财物过程中杀害被害人,致 3 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此案事实根据同案犯几人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刘刚参与了抢劫杀人,且证人证言 也 加 强 印 证 了 案 件 事实,能充分证实本案被告人刘刚参与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因此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刚犯罪时不满 18 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以被告人刘刚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槌落定
适用现行刑法改判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后,刘刚不服提起上诉。去年 11月 8 日,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指定律师李西京律师律师作为上诉人刘刚的辩护人,对案件的材料认真阅读,并在看守所会见了刘刚。
去年11月21日,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理。刘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刘刚的辩护人李西京辩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2 条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适用现行刑法对上诉人刘刚处刑。
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务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致 3 人死亡,依法应予严惩,但上诉人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省检察院关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但对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不予支持,原判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1979 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4 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上述规定,适用于1979年刑法可以对未满18岁的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现行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2 条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适用现行刑法对上诉人刘刚处刑。
去年 11 月 28 日,根据上诉人刘刚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省高院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刘刚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撤销原判中对被告人刘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改判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