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7 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卫某、林某某、巴某某某、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3 年 3 月,被告人卫某在取得都兰县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在自己承包的草原开垦 13.3 公顷饲草地的许可后,擅自扩大开垦面积,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枸杞等经济作物。2014 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巴某某某在取得都兰县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在自己承包的草原开垦 3.3 公顷地用于种植苜蓿的许可,取得许可后二被告人擅自扩大开垦面积,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枸杞等经济作物。2014 年 9 月,被告人哈某某在取得都兰县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在自己承包的草原开垦 10 公顷饲草地的许可后,擅自扩大开垦面积,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枸杞等经济作物,并修建灌溉机井、彩钢房。
经鉴定,卫某涉案林地面积为21.4 公顷,林地类型为宜林沙荒地。林某某、巴某某某涉案林地面积为22.8 公顷。哈某某涉案林地面积为20.7公顷,林地类型为宜林荒地。
都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林某某、巴某某某、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超审批面积开垦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了原有植被草本植物及生物多样性,对都兰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原有植被至今未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对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构成侵害,违反相关规定。
此案在审理中由法院主持调解,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协议,按照都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修复计划修复,修复期限为 5 年,停止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植苗的修复方式,达到国家的标准;对植被修复区域要开展日常管护;修复费用由 4 名被告人承担,卫某、林某某、巴某某某、哈某某 4 人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向社会赔礼道歉。